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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诈骗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6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小区。被告人司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司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扬州市邗江区等地,虚构自己有口罩销售的事实,向被害人朱某某等人销售口罩,骗得被害人朱某某等人人民币14.09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司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大厦**单元**楼**室,虚构有口罩销售的事实,向被害人朱某某销售3万个医用外科口罩,骗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10.8万元。在被害人朱某某催要快递单号后,被告人司某某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医用酒精发给被害人朱某某。案发前,被告人司某某退还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万元,案发后退还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司某某诈骗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8.8万元。

2、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司某某在南京市玄武区**大厦**单元**楼**室,虚构有医用口罩销售的事实,并通过发送口罩图片、身份证照片等骗取被害人郝某某信任,双方约定以人民币5.25万的价格销售1.5万个医用外科口罩,被害人郝某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定金后,被告人司某某将500个民用时尚口罩的快递单号发给被害人郝某某,被害人郝某某遂将余款人民币4.25万元转给被告人司某某。案发前,被告人司某某退还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司某某诈骗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币3.85万元。

3、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司某某在扬州市邗江区**路**酒店**房间,虚构有医用口罩现货销售,且从扬州发货的事实,并通过发送自己身份证照片、口罩试水视频等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骗得被害人郭某某支付购买1万个口罩的定金人民币1.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退还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956元。

被告人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和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郝某某、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手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芹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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