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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诈骗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701197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博乐市公安局**派出所,个体工商户,住博乐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7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博乐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博乐市看守所。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案发,司某甲将位于博乐市美居苑小区1号楼3单元302室房屋让其弟弟被告人司某某居住。期间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58同城上发布虚假的房屋低价出售广告,通过办理假证办理了一本被告人司某某名下的房产证,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孙某某(87000元)、马某某(10000元)、赵某某(5000元);共计102000元。

 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10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沙如丽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

 

 

附:1、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

 2、被告人司某某羁押于博乐市看守所。

 3、房产证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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