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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藏族,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8221984********,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都兰县**镇下**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都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底,被害人刘某甲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司某某,准备在都兰收购铅精矿石矿粉。8月2日,双方达成收购意向,被告人司某某以自己资金不足、收购矿粉需预付款为由向刘某甲借款12万元,先后谎称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和车辆抵押给刘某甲,签订矿石购销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被告人未履行约定给付铅精矿石矿粉,被害人经查询得知被告人用于抵押的房屋和车辆均不属于其个人所有,遂多次催促被告人交付矿石矿粉或退还钱款,被告人司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案发。立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钱款退还被害人刘某甲,并取得相应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借条、借款补充协议、供矿产品购销合同、汽车质押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村委会证明、微信聊天截图、证明、收条、前科记录、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系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自首。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玲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处所:都兰县**镇下**村**号,联系电话1870977****;保证人刘某乙,住都兰县**镇**村,联系电话1829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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