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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5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号,现住同户籍,因涉嫌诈骗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2020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7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在晋城市**有限公司工作,系该公司送调味料司机, 2020年1月从晋城市**有限公司离职。2020年3月上旬,被告人司某某谎称其还在晋城市**有限公司上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被害人文某某、张某某能够低价购进海底捞底料、火锅蘸料,先后骗取晋城市城区**市场商户“**”店文某某货款5900元,骗取**市场商户“**店”张某某货款5920元,共计诈骗货款11820元,后该将所得钱款已全部挥霍。    

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母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司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司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母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泽州县**镇**村**队**号,联系电话:17635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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