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606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司某某于2018年4月入职杭州**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杭州市江干区**商务广场*幢**楼),在入职期间担任公司名下杭州市江干区**市场**楼**摊位服装销售一职。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在销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在客户通过扫码方式将货款转账至其本人的微信及支付宝账户后,未将货款如数转账至公司账户,而是予以侵吞后用于个人日常消费使用,截至案发,其共计侵吞公司货款2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工资发放表、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
2.证人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支付宝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土、姚瑶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