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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等人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公开版)_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刑刑诉〔2019〕31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长治市潞州区**镇**村。2003年1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治市潞州区**镇**村。1993年10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4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6月29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又名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11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小区。2016年12月7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罚款200元;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治市潞州区**号。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王某甲、黄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以来,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另案处理)、王某甲、黄某甲等人在本市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组织。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13年5月至6月,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未经本区**村村委同意擅自租赁村南二十余户村民的农用耕地共计30余亩,后司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该地块堆放垃圾并收取他人倾倒垃圾费用。经长治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鉴定,其中29.56亩耕地严重破坏。

二、强迫交易罪

1、2012年3月,被告人司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本区**小区门口,以言语威胁、堵门等手段强迫杜某某退出在该小区供应石子、石粉等业务。

2、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小区以威胁、胁迫等手段多次强制该小区业主购买他们的水泥、黄砂、石粉等装修物料,及支付使用电梯费用,进而垄断**小区装修市场。

3、2016年1月,被告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在**小区内以给业主上料为名堆放水泥、黄砂、石粉,后强迫该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师某某支付材料款9000元。

三、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初,被告人司某某纠集张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等人以不满换届选举为由在**村村委办公地悬挂横幅数日,并多次在村支两委召开会议时冲入会场,随意谩骂他人,扰乱会场秩序,影响**村村委正常工作,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2012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司某某因琐事在**村多次随意拦截辱骂、殴打村委主任杜某乙。

3、2011年4月一天,被告人司某某伙同他人在**村随意殴打村民范某某。

4、2011年9月一天,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等人在**村随意殴打村民范某某。

四、故意伤害罪

2017年1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乙、黄某甲在本区**工地因施工问题与宋某某、安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乙、黄某甲持木棍将宋某某、安某某打伤。经鉴定,安某某腰部损伤属轻伤一级,宋某某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乙对宋某某、安某某予以经济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租赁土地协议书等书证;武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宋某某等人的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文娜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散页证据材料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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