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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285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四川省营山县**乡**村**号,在深无固定住所。曾因盗窃罪于2017年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本市福田区***购物中心正门处的***餐厅前的一棵树下的台阶上,将喝醉的被害人龚某某放在身体右侧的一部金色的iphone 6S PLUS手机(内存64G)盗走迅速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

同年8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在本市福田区***大厦公交站附近,将喝醉的被害人管某某放在身上的一个钱包(包有现金600元人民币、一张中信银行储蓄卡,一张中信银行信用卡)和一部黑色iphone Xs Max手机(内存256G)盗走后迅速离开现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087元。

同年8月14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福田区***华路和福田***路交界处***地铁站B出口将被告人司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司某某的身份资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等;2.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龚某某、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图像鉴定意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涉案光盘四张、监控内容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华红

(院印)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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