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0********,汉族,不识字,安徽省灵璧县人,住灵璧县**镇**村。曾因犯盗窃罪,2012年9月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上午,被告人司某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窜至**镇教堂旁边的顾某某家中,将其放在抽屉内的16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司某某被灵璧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新伟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羁押于灵璧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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