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招检二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5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乡**庄**号,现居住地山东省招远市**街道**村。2008年8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20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招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招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用断线钳在招远市**里拉二期工地窃取电缆约98米;三四天后的一天凌晨1时许,司某某以同样手段窃取该工地电缆约102米。司某某两次均将窃得的电缆卖到招远市**物资回收站,共卖得现金4800余元。
经招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电缆共价值人民币13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杜某某、刘某某、温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司某某供述;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招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岩
助理检察官:闫晓平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宗一册(内含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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