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1〕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系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酒后驾驶鲁******福特牌小型轿车,沿宁津县柴胡店镇至城区乡村精品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后孔房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检测,含量为136mg/100ml。2020年9月22日,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0.6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档案等书证;2..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4.被告人司某某血样提取视频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文秀
检察官助理:李兆曼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宁津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3385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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