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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故意伤害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41981********,汉族,高中文化,锡林浩特市**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1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0时许,在锡林浩特市**宾馆大厅内,被告人司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在撕打的过程中司某某将张某某打伤。2019年9月13日,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频资料制作说明、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蒙医综合医院诊断处理意见书、谅解书、收条、协议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伤)字【2019】第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视频资料: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金英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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