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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街**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5时许,因土地纠纷问题,司某某到涿州市**街**号陶某某家门口找陶某某,在与陶某某交谈的过程中,司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不锈钢拐棍将陶某某的头部及全身多处打伤。经鉴定陶某某左小腿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肩部及左手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法医临床学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超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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