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礼区院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3195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乡,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19 时3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与其姐夫智某某在张家口市崇礼区**乡**村因赡养老人问题发生争执并抽扯。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司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智某某打伤。2020年9月9日,智某某伤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伤害案现场照片;被告人司某某到案经过、悔过书、被害人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智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 张家口市公安局崇礼分局出警录像及被告人司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健康权利致被害人智某某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崇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晓东
检察官助理:张思雨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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