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65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07月1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执行逮捕。并于2020年8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龙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凌晨1时许,在**有限公司挤压车间内,被告人司某某因被害人王某某向领导反映其不干活受到领导训斥而对王某某心存不满,遂持一根空心铝方管殴打王某某,致使王某某腰部1、2椎体右侧横突骨折。经南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3.证人会某某、胡某某证言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被告人司某某和被害人达成谅解,且被告人司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保平
检察官助理:袁龙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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