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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2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二0一0年一月七日因盗窃罪被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上缴国库。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2日傍晚,司某某在明知是盗抢车的情况下,在肃宁县**村帮宋某某(已判)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盗窃来的黑色本田CRV越野车。经鉴定该车价值210038元。经查该车系被盗车辆,牌照号为鲁A*****,价值210038元。2015年10月3日蠡县公安局将该车查扣并于2015年10月14日返还失主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明知涉案机动车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介绍买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宁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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