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清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保定市清苑区**镇**村。2017年3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8月20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传唤到案,同年8月21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6日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8月1日期间,詹某某(已判决)在保定市清苑区臧村镇、望亭镇等地组织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的赌局,被告人司某某等人为詹某某开设赌场的行为提供看车放哨的服务,挣取工资。2019年8月1日晚11时许,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镇**村王某甲(已判决)家中查获赌博用桌椅等物品,并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刘某某、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现场查获刘某某赌资人民币8000元、钟某某赌资人民币60000元、王某乙赌资人民币32300元。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传唤证、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赌资照片8张、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同案犯证人贾某某、刘某某、段某某的证言;证人刘某某、钟某某、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相关人员辨认笔录,被辨认人员照片及被辨认人员身份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凡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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