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525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镇**村**号,现住该村。2020年2月25日被东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同王某某、崔某某等人在东阿县**办事处**市场**吃饭,期间崔某某和司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司某某离开后感觉受气,遂给刘某某(已判决)联系说其和人吵架受气了,让刘某某为其出气。刘某某同司某某见面后共同到该饭店,刘某某对崔某某实施殴打,并用拳头将王某某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东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情况登记表及证明。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刘某某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维广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1329026****)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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