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9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隆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20年6月10日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我院批准,被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执行。现在押。
本案由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5日11时许,辽宁省朝阳市的被害人杨某某、张某甲夫妇驾驶白色“金杯”小货车(车牌号辽N*****)到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卖水果。期间张某甲与该村村民张某乙发生口角并发生撕扯,后杨某某与张某甲驾车离开,张某乙随即打电话告知其丈夫被告人司某某,司某某打电话给朋友池某某让其驾车拦截杨某某夫妇,而后司某某驾驶一辆蓝色江陵牌皮卡车(车牌号冀H*****)追赶杨某某二人。
杨某某驾驶车辆发现池某某拦截后绕过池某某驾驶的车辆后继续行驶,到达***乡***村附近路段。司某某驾驶车辆强行超越杨某某驾驶的车辆,致两车发生碰撞,杨某某驾驶的车辆侧翻路下。司某某下车后对杨某某进行辱骂,并用石头将杨某某的车玻璃砸坏。经丰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杨某某车辆及水果损失金额为人民币8292.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滨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押丰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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