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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17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5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0时许,在菏泽市牡丹区**镇**街**KTV对过“**烧烤”地摊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司某甲(另案处理)等人酒后借故将张某乙、张某甲殴打致伤,经鉴定,张某甲、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均属轻微伤。

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张某甲、张某乙、张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公慧丽

检察官助理秦辉余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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