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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6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6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4时许,瓦房店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查某某、李某某、高某某在执行公务时,遭到被告人司某某辱骂和殴打, 民警查某某右侧头部被被告人司某某用矿泉水瓶打伤。后经瓦房店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查某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以上损伤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门诊医疗手册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查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被告人司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赵迪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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