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镇**村**号,现住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小区**座**梯**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闽******号小型汽车途经福州市橘园洲大桥--三环快速路--淮安大桥,至福州市晋安区北三环出口福飞路辅道时被设卡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34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司某某带至新店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血样送至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06.74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闽******小车的物证照片;
2.人员档案、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取保候审保证人资格审查表及相关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行车轨迹、卡口监控截图、到案经过、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闽行健司鉴所[2020]毒(血检)鉴字10580号);
6.现场调查记录及醉驾查获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06.74mg/100ml,并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宁伟
检察官助理:林 昕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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