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13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现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司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5月16日0时1分许,驾驶粤BP8****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沙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司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7.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婕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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