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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7********,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住广饶县同泰南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广饶县五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月河路时向北左转弯行驶至同和小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司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某某的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抽血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文慧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饶县同泰南区**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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