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龙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76********,汉族,高中文化,河南**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6日15时48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乙醇含量:112.3mg/100ml)驾驶豫E*****号小型轿车沿文昌大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文昌大道与太行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威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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