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南**村**街**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办事处**村**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牌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与**街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被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司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无驾驶证件仍驾驶二轮摩托车,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65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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