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司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镇南******号,现住晋城市城区**办事处****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晋城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1月2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司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牌二轮摩托车,沿晋城市城区**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街与**街交叉路口南侧路段时,被晋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司某某的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表、查获经过等;

2.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司某某无驾驶证件仍驾驶二轮摩托车,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司某某拘役二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653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