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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司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51972********,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山河派出所,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办事处**村**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双阳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乘坐山河街万宝村至双阳区客运南站线路客车,因票价问题,与司机刘某甲发生争执,当客车以时速60公里以上刑行驶时,司某某为泄愤.殴打刘某甲。抢夺方向盘。致使客车不能正常行驶,当客车紧急制动时,导致刘晓青心脏病复发,并住院治疗。案发后,被告人司某某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在客车正常行驶过程中抢夺司机方向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韩子良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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