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公诉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汉族,生于199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9231993********,甘肃省永靖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农民。2020年1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案情重大复杂,经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甘FL****号小型轿车,沿瓜州县布隆吉至双塔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KM+80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双枪”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瓜州县公安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
(2)被告人身份信息查询单、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司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其持有C1D驾驶资格证,肇事车辆系本人所有。
(3)瓜州县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司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4)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2.证人证言:证人朵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说被告人发生事故的经过;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
4.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系机械性物体外力碰撞挫擦,致严重闭合性颅脑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的事实。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及现场状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司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 岩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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