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1993********,汉族,初中肄业,百世快递**分部快递员,住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乡**村*组*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0月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日22时44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车身印有百世快递标志的电动三轮车,沿包北路靠北侧自东向西行驶至淮河医院南门东侧150米处,将右侧行人柴某某撞倒后逃逸。柴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柴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征象。经认定,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司某某于2019年10月5日10时30分许在开封市**街百世快递站点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结案报告、人口基本信息表、无犯罪记录证明、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居民死亡证明书及火化通知单、收据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淮河医院门口监控视频。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苏萍
检察官助理:刘欣欣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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