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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74********,汉族,大专文化,滁州市**小学教师,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幢**室。司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司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轿车沿滁州市S322线由西向东行驶至S322线26KM+700M路段时驶下路面,造成乘坐人石某甲摔出车外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依法认定,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石某甲、石某乙、袁某某无责任。

经依法鉴定,石某甲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胸部损伤及会阴部损伤等多发损伤死亡。

经依法鉴定,司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44.1mg/100ml。

2020年6月24日,司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30日,石某甲近亲属对司某某的过失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石某乙、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表检验死因鉴定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鉴定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经电话通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司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司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酌定从轻处罚;司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梅益超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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