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刑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某**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曹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7时20分许,被告人司某某驾驶鲁******号飞碟牌轻型货车沿曹某庄青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曹某砖庙镇韩升元电子厂前时,与对向行驶的两辆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车损坏,一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此事故经曹某交警大队认定司某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某、武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死者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的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9年4月3日,被害人刘某某家属与被告人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4月18日,被害人武某某与被告人司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武某某对被告人司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等;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司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某某
2019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