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司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2日被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28日22时48分许,司某某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蠡县**乡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停车场门前路段,与前方高某某驾驶李某某乘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双方车辆损坏,电动自行车乘坐人李某某死亡,驾驶人高某某伤情为三处轻微伤、三处轻伤二级、一处轻伤一级、一处重伤二级,司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高某某无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大龙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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