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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高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投案自首,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投案自首,经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老黑”(在逃)骑电动车至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山前大道岭底村路段,携带压力钳、壁纸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用压力钳分割电缆线数段,盗窃电缆30米,之后由“老黑”将电缆线铜芯进行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2)2018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老黑”(在逃)骑一辆电动三轮车至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山前大道岭底村路段,携带压力钳、壁纸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用压力钳分割电缆线数段,盗窃电缆60米左右,之后由“老黑”将电缆线铜芯进行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

(3)2018年9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司某某伙同被告人高某某、“老黑”(在逃)骑电动车至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山前大道岭底村路段,携带压力钳、壁纸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用压力钳分割电缆线数段,盗窃电缆40米左右,之后由“老黑”进行销赃,所得赃款人民币900元。

(4)2018年9月12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司某某和“老黑”(在逃)骑一辆电电动车至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山前大道岭底村路段,携带压力钳、壁纸刀、编织袋等作案工具,两人在用压力钳分割电缆线盗窃时,被施工巡逻人员发现后逃跑。

经石家庄市鹿泉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130米电缆价格为人民币24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升武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 被告人司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街**号,电话:1310331****。被告人高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镇**村**路**号,电话:176311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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