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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雷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49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6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雷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区**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镇**村**村民小组**号,2017年7月5日犯聚众斗殴罪于被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刘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市**路**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等7人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5月17日,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四人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鞋材厂内以赌百家乐进行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四人每人每天出资一万元。被告人谢某某提供场地,刘某甲、蒋某某、雷某某负责发牌、抽水、赔付;刘某乙负责在门口看风。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刘某乙于2020年5月18日被抓获,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民警当场起获赌具、赌资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刘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谢某某、刘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谢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某某、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罗铭财

                              检察官助理 郭晓鸣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雷某某、蒋某某、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谢某某现羁押在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司某某现居住在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8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4.《量刑建议书》14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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