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街**号**栋**单元**室,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5日被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初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9月1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司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黄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乡**街,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1月2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91993********,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乡**村**,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2月5日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刘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乡**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镇**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住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镇**村**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6月1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肖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9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黄某某、戈某某、夏某某、丁某某、刘某甲、周某甲、邓某某、肖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邓某某和被告人司某某因情感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到深圳市光明区**街道**路一麻将馆面谈。司某某遂纠集被告人黄某某、戈某某及别某某、刘某乙、袁某某(三人均取保候审)一起去找邓某某,到达现场后,司某某一方不由分说将邓某某拉下车,司某某、黄某某、戈某某对邓某某进行了殴打,然后离开现场。随后,邓某某打电话给姜某某(在逃)让其过来帮忙,姜某某又纠集了肖某甲、夏某某、丁某某等人,肖某甲纠集了刘某甲、周某甲等人相继赶到该麻将馆。因邓某某被打后不断打电话给司某某的女友罗某某,司某某遂叫上黄某某、戈某某等人到麻将馆找邓某某,夏某某、刘某甲等人则持锤子等工具在麻将馆外观望。司某某在和邓某某商谈的过程中,突然拿出一把枪状物威胁邓某某,肖某甲见状便冲进麻将馆对司某某进行殴打,夏某某、刘某甲、周某甲、丁某某等人也跟着冲进麻将馆,双方随即发生斗殴。斗殴中造成司某某(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戈某某(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黄某某(经鉴定,所受损伤暂定为轻伤二级)、刘某乙(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袁某某(经鉴定,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受伤。
被告人夏某某、刘某甲、丁某某于2018年7月24日20时许在宝安区**街道***社区被抓获;被告人司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11时许在光明新区**医院被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戈某某于2018年7月31日10时许在光明新区**医院被抓获;被告人周某甲于2018年8月16日12时许到公明派出所投案自首;被告人邓某某于2018年8月29 日在湖北省公安县****酒店被抓获;被告人肖某甲于2018年9月6日9时许到公明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案发现场附近路段监控截图,案发现场麻将馆门外的监控截图,手机联系人详情照片,微信账户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被告人司某某等人的前科材料,疾病诊断证明书;2.证人别某某、肖某乙、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司某某、黄某某、戈某某、夏某某、刘某甲、丁某某、周某甲、邓某某、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附近路段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黄某某、戈某某、夏某某、刘某甲、丁某某、周某甲、邓某某、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某某、夏某某、肖某甲、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某某、戈某某、黄某某、夏某某、丁某某、周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琳喆
2019年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黄某某、戈某某、夏某某、刘某甲、丁某某、周某甲、邓某某、肖某甲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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