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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柴某某等赌博案)_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西检一部刑诉〔2019〕42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9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巨鹿县******号河北省巨鹿县****街。因犯拐卖儿童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31日被隆尧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10月24日经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巨鹿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尧县**路**号,现住河北省隆尧县**小区**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26日被隆尧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7月2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5日被巨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尧县**镇**路**号,现住河北省隆尧县**小区**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1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何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11月28日、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4月底至5月初,被告人司某某与柴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由柴某某提供赌博场所,由司某某召集参赌人员到柴某某位于巨鹿县**家属院**单元**室的家中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获利由二人均分。经群众举报,民警于2011年5月7日当晚23时许,在柴某某家中当场查获参赌人员十余人、赌资人民币89400元、赌具牌九9副。经侦查,被告人何某某通过司某某介绍在该赌博场所内向田某某、刁某某、李某某等人放高利贷,收取5%的利息。

二.2015年11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司某某与武某某先后在巨鹿县**镇**村等地多次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获利由二人均分。2015年12月2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巨鹿县**镇**村东,东西街南侧胡同西的一处住宅内有人赌博,并当场查获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人民币126000元、赌具牌九1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乔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司某某、何某某、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勘验笔录、司某某的辨认笔录;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何某某、武某某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杰

20191224

附:

    1.被告人司某某现羁押于邢台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503096****,被告人武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8931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补充材料1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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