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198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淄博市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8月10日因吸毒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行政拘留12日。2018年10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村。2007年6月27日因殴打他人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龙泉派出所罚款200元,2015年5月1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2017年4月21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淄川区,住淄博市淄川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6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潍坊市昌邑市,住潍坊市昌邑市**镇**村,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决定,于2018年10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李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日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司某某通过刘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至少0.8克;
2.2017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司某某通过刘某某以400元钱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冰毒至少0.8克;
3.2018年10月25日下午,民警在淄博市淄川区双沟尾气监测站将被告人司某某抓获,在被告人司某某包内查获冰毒两包共计8.4克,2018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搜查,在被告人司某某位于淄川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查获冰毒509克,2018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1月13日经DNA鉴定,查获的司某某家中塑料袋外表面、司某某家中装毒品的塑料袋外表面、司某某身上装毒品的塑料袋外表面、司某某家冰壶出口处检出的同一男性STR分型与司某某血样在D3S1358等十五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6.41*1016次方。被告人司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1.6克,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
4.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以人民币11000元钱的价格贩卖冰毒20.1克给李某某、姜某某(另案处理);
5.2018年10月25日,民警在淄博市淄川区**镇白桦林网吧北侧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屋中将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抓获,并在被告人杨某某卧室中查获冰毒4包,共计49.8克,2018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周某某包里查获冰毒4.7克,2018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共同租住的**镇白桦林网吧后面一小区的房屋储藏室内查获冰毒72.4克;2018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8年11月13日经DNA鉴定查获的周某某、杨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屋储藏室内,装毒品的塑料袋外表面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杨某某的DNA分型。在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共同租住的淄川立交桥附近的住处内查获冰毒78.3克。2018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当认定贩卖毒品的数量。
二、运输毒品罪
2018年10月25日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运输冰毒的情况下,乘坐他人驾驶的鲁******的白色福特车到淄博市淄川区**镇后,被告人周某某按照杨某某指令从杨某某、周某某共同租住的租住房储藏室内拿出一包冰毒后扔进其车内,李某某乘车返回山东省潍坊市,被告人李某某在运输途中被民警抓获,并在其车内查获冰毒一包,共计20.1克,2018年11月5日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扣押清单、毒品照片;2.书证:刑事判决书、电子档案、吸毒检测报告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量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2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加强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均羁押于淄博市淄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