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司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93********,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户籍在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住洛阳市老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家苑**号楼**单元**室。2015年1月,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邙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4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1********,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户籍在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住洛阳市老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家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2********,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户籍在洛阳市老城区**村**组**号,住洛阳市老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家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3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朝阳镇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司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驾驶豫******白色福特轿车到孟津县**镇**村**期社区院内路上,以被害人李某某前一天晚上殴打被告人司某某母亲刘某甲为由,堵停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豫******黑色起亚狮跑越野车,被告人司某某用砖头砸坏被害人李某某的车玻璃后,逼迫李某某下车,被告人司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殴打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强行拉上被告人司某某的轿车,并将被害人李某某拉至洛阳**镇的**市场门口殴打后又转拉至朝阳**饭店,于同日中午12时许将被害人李某某放行。案发后,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和谅解。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主动投案。各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各被告人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姚某甲、刘某乙、赵某某、刘某甲、宋某某、姚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频资料:监控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各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老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家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老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家苑**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洛阳市老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家苑**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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