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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某某、张某某等10人恶势力犯罪案)_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公诉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司某某,曾用名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汉族,大学文化,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热北路**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县龙岗街道龙岗中路**号*单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610115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财富广场*栋***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办严上村东张组)。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微观世界*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大古井街奎星特**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9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藏热北路**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学院路*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微观世界*栋****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仓山镇倒碑垭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财富广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龙洲大道*号*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6月2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拉萨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拉萨市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张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郑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彭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徐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杨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2019年2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10日、2019年4月2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司某某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以司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张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宋某某(在逃)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在本市从事高利放贷,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为非作歹,欺压百姓,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分述如下:

一、2017年11月17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通过辱骂、恐吓等手段威胁西藏天顺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股东赵某某等人,导致赵某某等人不敢继续经营天顺公司,导致经济损失人民币137877.4元,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天顺公司经营活动。

二、2017年11月18日晚9时左右,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等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被害人冯某某,造成被害人冯某某多处软组织受伤,情节恶劣,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徐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多次殴打被害人周某某、冯某某和李某某,情节恶劣。

四、2018年1月27日至2月10日,因被害人喻某某未能归还高利贷,被告人司某某安排张某某、杨某某、彭某某和郑某某等人在鲁欧噶宾馆拘禁被害人喻某某,拘禁时间长达十五日。

五、2018年3月15日至3月22日,因被害人李某某未能归还高利贷,被告人司某某安排杨某某、徐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等人在鲁欧噶宾馆、蒙发宾馆、枫宾馆等处拘禁被害人李某某,拘禁时间长达七日。

六、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和彭某某等人通过威胁、恐吓等软暴力以工资和好处费的名义敲诈被害人喻某某和李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1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郑某某、徐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李某某、阳某某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彭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郑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徐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彭某某、郑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及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司某某等人犯罪团伙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司某某系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杨某某、彭某某、郑某某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卓    玛

 旦增欧珠

李 生 顺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司某某、张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7册、光盘10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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