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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徒锡霖诈骗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司徒锡霖,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身份证号码440783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务工,住开平市**街道办事处**区**号**房。2011年10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20日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2月10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3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徒锡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和同月2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司徒锡霖于2020年1月底,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之机,通过微信号S**向他人虚构其有大量口罩出售的事实,诈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790元。

2、被告人司徒锡霖于2020年1月底,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之机,利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得被害人余某某共计人民币25750元。

3、被告人司徒锡霖于2020年1月底,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之机,利用上述同样的方式,诈骗得被害人郭某某28702元人民币。

计,被告人司徒锡霖诈骗作案三次,诈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5242元。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司徒锡霖工商银行账户内人民币17952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司徒锡霖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余某某、郭某某等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证据;

6、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司徒锡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锡霖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司徒锡霖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司徒锡霖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司徒锡霖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华达

2020年7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司徒锡霖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提请法院依法判决;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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