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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司徒某某运输毒品案)(公开版)_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Z147号

被告人司徒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开平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司徒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某某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司徒某某事先通过电话联系化名“明哥”的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当日4时许,其驾驶粤J36****小型汽车从开平市**街道办事处**村出发去到台山市**镇一条不知名村庄的路边以70000元人民币向“明哥”购得100.9克毒品海洛因,然后驾车准备返回开平市**镇,途经该市**街道办事处**路的红绿灯路段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内缴获重100.9克的毒品海洛因和现金、手机、手提包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司徒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4.物证(照片);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司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徒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秀媚

2020年8月26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司徒某某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2册、光盘3张;

3.涉案物品:手机3台、钥匙2串、手提包1个、现金1416元(暂扣开平市公安局,待判决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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