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叶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叶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时21分许,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小型轿车途径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秋宝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经检验,被告人叶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09.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