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Z65号
被告人叶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区**乡**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8日1时21分许,被告人叶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小型轿车途径惠阳区秋长街道办秋宝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测得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2毫克/100毫升。经检验,被告人叶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成份含量为109.8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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