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汤检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41976********,汉族,大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乡**所**兼任佳木斯市东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地段动迁小组**,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31日被汤原县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同年8月28日因涉嫌贪污、受贿、行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9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年9月11日由汤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汤原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经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犯罪
1.2015年12月,时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棚改项目**拆迁小组**被告人叶某某与时任征收小组副**陈某甲(另案处理)、**村原**张某某(另案处理)、**村**闫某某(另案处理)共谋购买**乡**村村民郭某某的住宅,并由叶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四人购买的住宅以“住用营”标准征收,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12.2450万元,叶某某分得人民币3万元,赃款被用于其个人日常花销。
2.2016年4月,时任**地段拆迁小组**被告人叶某某与佳木斯市东风区**乡**村原**王某甲(已判刑),利用叶某某的职务便利,将**乡**村**厂南两厂房面积为1000.65平方米的中间过道用砖砌死,以违建房的名义上报动迁指挥部,骗取拆迁补偿款人民币89.0579万元。叶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5万元。此款被叶某某用于家庭和个人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
2.证人陈某甲、张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正明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受贿犯罪
1.2016年4月-7月,时任**地段**小组**被告人叶某某多次接受佳木斯居民杨某某(另案处理)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杨某某在**段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收取杨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此款被叶某某用于家庭和个人日常花销。
2.2016年初,时任**地段**小组**被告人叶某某接受佳木斯居民李某甲(已判决)请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李某甲在**段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收取了李某甲好处费现金人民币20万元和110平方米住宅房票一张,后房票被叶某某以人民币15万元价格转售给他人。赃款全部被叶某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3.2013年春,时任**地段**小组**被告人叶某某接受时任**村**张某某(另案处理)的请拖,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张某某(另案处理)、闫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已判刑)、段某某(另案处理)在**村的共同投资房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某收取张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4.2016年4月,时任**地段**小组**被告人叶某某接受**村村民闫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闫某某在**地段的9处房产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某收取闫某某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5.2016年春,时任**地段**小组**被告人叶某某接受佳木斯居民杜某某(已判刑)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杜某某在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获得不符合规定的高额补贴。叶某某收取杜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赃款全部被叶某某用于家庭生活和个人生活花销。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佳木斯市东风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地段市场评估价格说明、干部任免审批表等;
2.证人杨某某、闫某某、段某某等人证言;
3.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正明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行贿犯罪
1.2016年春节过后,时任**地段**小组**被告人叶某某为获得时任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宋某某(已判刑)在工作中的关照,向宋某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
2.2016年8月,时任**地段拆迁小组**被告人叶某某为获得时任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宋某某(已判刑)在工作中的关照,向王某乙行贿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佳木斯市东风区**地段棚改项目征收指挥部会议纪要,关于佳木斯市东风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和法院、检察院换届候选人预备人选的通知,关于宋某某等同志免职的通知等;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滥用职权犯罪
2015年12月至2016年7月,时任**地段拆迁小组**的被告人叶某某,明知**地段居民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杜某某、闫某某、杨某某等人上交的房屋存在问题,仍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违规予以征收和提高征收价格,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066.8719万元损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佳木斯市东风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李某乙、王某甲刑事判决书,董某某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甲、闫某某等人证言;
3.另案处理的同案犯李某乙、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正明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玩忽职守犯罪
2016年1月,时任**地段拆迁小组**的被告人叶某某,在佳木斯市东风区**酒厂房屋征收过程中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房屋上交材料严格审核验收,就在房屋征收搬迁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确认,致使张某某的酒厂超标准被征收,给国家造成人民币192.9022万元的损失。
经侦查,被告人叶某某于2019年5月30日在佳木斯市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董某某等十人在**指挥部的职权范围、佳木斯市东风区**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房屋征收估价分户报告单等;
2.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正明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妙姝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汤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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