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叶某某,曾用名叶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94********,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苏州大学**学院2018级自考助学英语专业(专升本)学生,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社区居民**组**,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新村**栋**单元**号。因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8年5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暂未执行)。
辩护人王熙城、陈林,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0日下午15时02分,被告人叶某某到马鞍山市开发区**名邸小区“**超市”内,谎称欲购买金支中华、软九五、蓝色钓鱼台等名贵香烟,让被害人帮其调货,并加了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当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通过采用手机银行转账时故意漏填开户行信息的手段,让被害人收到银行交易提醒短信(非资金到账短信),被害人误以为该短信提醒为到账提醒,先将四条中华香烟(金中支)交予被告人叶某某。后被害人查看银行流水,发现并未到账,被告人叶某某遂继续编造转账信息填写错误、银行方面出现问题等理由,让被害人于2019年10月12日将两条南京香烟(软九五)、一条钓鱼台香烟(硬景泰蓝94mm)交付给叶某某,叶某某将上述七条香烟据为己有,经鉴定,上述七条香烟价值人民币6180元。
2.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叶某某在马鞍山市**论坛上得知被害人刘某某售卖二手iPhoneX手机的信息后主动与被害人联系,谎称要购买手机,双方约定11月1日在绿地一期西门交易,双方谈好4500元,利用被害人不仔细查看短信内容的心态,使用手机银行转账填写被害人手机、银行账号后故意漏填开户行等信息的手段,让被害人收到银行交易提醒短信(非资金到账短信),使被害人刘某某误以为叶某某已支付成功,将iPhoneX手机交付叶某某。后叶某某又谎称多转1000元给被害人刘某某,同样以银行交易短信获得被害人信任,被害人使用手机微信转账给叶某某1000元。叶某某将iPhoneX手机变卖后挥霍,1000元也被其挥霍。经鉴定,iPhoneX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
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三星S8黑色手机1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证明、涉案人员情况查询检索记录、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银行对账单、关于叶某某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通报及回复、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
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许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3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
检察官助理:闻霞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叶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新村**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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