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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金能、张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叶金能(绰号“老明”),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现住景谷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张二”),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县**乡**村**组**号,现住景谷县**住宿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景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金能、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移送景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8时许,景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根据线索,在景谷县景永公路30公里处公开查缉,抓获驾驶云******号皮卡车在前探路的被告人张某某,从张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粒,从其住所书桌抽屉内查获4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4.17克。另一组民警在景谷县景永公路32公里路段,发现被告人叶金能驾驶云******号轿车逃窜至山林内,正在将二个密码箱内的毒品进行藏匿时被当场抓获,经称量毒品甲基苯丙胺毛重30221克,净重24413克,平均含量分别为15.1%,14.7%,15.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刑事照片一组;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物品决定书、称量毒品可疑物笔录、提取毒品可疑物检材笔录、情况说明等;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叶金能、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书:理化鉴定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49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金能、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运输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叶金能、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叶金能系主犯,被告人张永健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速萍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叶金能、张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起诉书13份,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49张。

3.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4413克,毒资10万元人民币以及其他涉案款物现暂存于景谷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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