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携带一把镊子从深圳市光明区玉律社区乘车来到宝安区航城街道簕竹角社区,在夜市街上遇到来此买早餐的被害人梁某某。叶某某发现梁某某上衣口袋内有一部手机,于是尾随,后趁梁某某不备,使用镊子将梁某某放置于上衣口袋的VIVO X9手机扒走。后叶某某以26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变卖。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20元。当日下午19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代书、前科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手机价值鉴定;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扒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在该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方昊
2020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提审笔录各一份。
4.涉案手机未缴获。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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