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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西省宜黄县**乡**村**组**组。201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叶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某至**号**道**处,趁被害人轩某某上车不备之际,从其上衣口袋内窃得小米牌MI6X64G移动电话1部,价值人民币350元。因被乘客发现,被告人叶某某弃赃逃跑。案发后,上述移动电话已被调取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照片、证人袁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在地铁站台候车处窃得被害人轩某某的移动电话,被乘客发现后弃赃逃跑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相关监控视频证实,调取到的相关涉案赃物已发还以及被告人叶某某实施扒窃的事实。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赃物价值的事实。

4.相关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有前科及其系累犯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叶某某到案经过的事实。

6.相关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叶某某身份的事实。

7.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实施扒窃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被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华

2019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独任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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