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叶某仪,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11980********, 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摩托车搭客司机,暂住本市道滘镇小河小学附近(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镇**村**边**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宗永,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仪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8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叶某仪与被害人“高某某”(绰号“黑仔”、“黑鬼”,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均在本市道滘镇小河村一带开摩托车搭客。2018年12月31日晚,叶某仪开摩托车在**村**美宜佳便利店门口等候搭客时,“高某某”称叶某仪低价搭客破坏行规,两人产生冲突,叶某仪报警,并带民警寻找“高某某”,但未寻到。2019年1月1日18时许,叶某仪在**村**美宜佳便利店门口看到“高某某”,便再次报警并带民警寻找“高某某”,仍未寻到。后叶某仪自己骑摩托车继续在**美宜佳便利店门口守候“高某某”。当天20时许,叶某仪看到“高某某”在**村**公寓斜对面路边开摩托车等候搭客,便开摩托车从**美宜佳便利店门口冲过去,与“高某某”发生争吵,后“高某某”准备骑摩托车离开,叶某仪冲上前从“高某某”的摩托车上抽出一根长约1.2米的钢管,接着将“高某某”从摩托车上拉下来,手持钢管朝“高某某”的头部用力连续打击,致“高某某”受伤倒地。叶某仪骑摩托车逃离现场。“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系被条状质重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文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到案经过等书证,作案工具钢管等物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叶某仪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仪无视国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笑音
2019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叶某仪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伍册(含检察卷)。
3、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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