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叶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贩毒的袁某某抓获,便到其家里进行搜查,在二楼发现其妻子叶某正在吸食毒品,经搜查叶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片剂、晶体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92.28克,其中小麻毒品可疑物净重34.48克,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57.8克。送检的1-5、7-8号检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6号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蒂巴因等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9张随案移送。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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