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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282号

被告人叶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1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派出所民警将涉嫌贩毒的袁某某抓获,便到其家里进行搜查,在二楼发现其妻子叶某正在吸食毒品,经搜查叶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片剂、晶体毒品可疑物合计净重92.28克,其中小麻毒品可疑物净重34.48克,晶体毒品可疑物净重57.8克。送检的1-5、7-8号检测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6号检材中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吗啡、蒂巴因等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毅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9张随案移送。

4.有关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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