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叶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龙川县人,住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30日至11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被告人叶某注册了珍爱网账号,并在网上搜索40岁至50岁女性做为诈骗对象,与对方加为好友后,以搞对象为名进行聊天,期间通过多个手机号分别扮演自己的儿子、父亲与对方通话,且用香港手机号码8526483****与对方通话,将自己包装成香港商人,取得对方信任后,便以自己经营的“亿家灯饰城”开业需庆祝为由,要求对方送花篮,并在对方同意后扮演花店老板与对方联系,并告知对方转账账号,由对方汇款,后再告知对方花篮已收到。
自2019年1月至6月间,被告人叶某利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邵某某人民币28560元,骗取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5776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叶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
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邵某某、郭某某、田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及补充材料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