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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叶某某行贿、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三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89********,汉族,高中文化,天津**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天津市武清区**小区**。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当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北辰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6月2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北辰区看守所。

本案涉嫌行贿罪部分由天津市北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部分由公安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6月24日、同年7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8月2日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吕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天津市北辰区“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审批工作后,被告人叶某某对外招揽不符合“海河英才”引进落户条件的人员,并请托吕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上述人员出具准迁证,并约定,每办理一个准迁证,叶某某便给吕某某人民币10万元的好处费。

2018年6月至11月,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朱某某等45人不符合“海河英才”人才引进落户条件,仍收取高额费用,由吕某某为上述人员违规出具准迁证,叶某某获利共计人民币527.95万元,给予吕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1.7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手机取证报告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将户口准迁证高价卖予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行贿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5册、光盘2张。

3.李晓明,女,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4912****。

4.补查材料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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